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25〕18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纪守法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 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 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安徽省工会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年度收支预算(含预算调整)需经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批,报上级工会备案。
(四) 服务职工原则。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 勤俭节约原则。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坚持“过紧日子”的要求,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 民主管理原则。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和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学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基本工资收入的5‰向学校工会缴纳的会费,由学校工会全额下拨给二级工会开展活动。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是指学校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学校工会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注重精神鼓励,可适当发放物质奖励。教育培训奖励每年不超过两次,每次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加培训总人数的10%,奖金(奖品)人均不超过 300 元。
授课人员的酬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坚持“谁举办谁奖励”原则,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奖品)标准一等奖人均不超过500 元,其他等次依次递减。举办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每次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 元的文体用品,每年不超过2次。
举办文体活动,一般不统一购置服装,如有统一着装要求的集体项目,可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500 元的标准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如活动主办单位有着装要求的,可为参加人员增购一次服装 (含鞋),每人每年不超过 500 元。
文体活动应在属地组织开展,不统一安排食宿。根据文体活动开展的实际需要,可给参与活动的工会会员每人每天安排一次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学校差旅费规定伙食补助标准的二分之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工作餐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参赛选手可按照学校出差标准规定报销差旅费。
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险的体育比赛,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聘请裁判、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裁判、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300 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 元。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开展宣传活动,聘请裁判、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劳务费支付参照文体活动标准。
开展知识竞赛、宣讲、演讲等比赛的,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比赛标准。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
开展疗休养活动,按照我省劳模、职工疗休养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疗休养活动如确有需要,可根据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选择旅行社承接。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分工会可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组织会员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或向会员发放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兑换券,也可以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跨区域旅游景区年票。
分工会可根据单位实际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春秋游包括单日往返和单次往返2天1晚两种,可以任选,每人每年总次数不超过2次,每人每年度报销总金额不超过500元。其中,当日往返的,每人次不超过100元;单次往返时间不超过2天1晚的,每人每两年轮1次。同等条件下,春秋游的地点可优先选择职工疗休养基地,不得到国家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秋游。
上述活动从会员会费中列支,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的四倍。
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重大节日(传统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每人每年不超过2200 元。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可发放实物或指定商家的提货券,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每年过生日,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长寿面等实物慰问品,也可发放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男女双方均可享受。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分工会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病情较重的,经校工会审批,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同一个人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一年只能慰问一次。
工会会员本人、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给予家属不超过2000 元的慰问金。同时可按当地风俗开支以单位集体名义送的花圈等支出,标准为不超过200元,费用凭相关票据报销。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分工会可举行荣退仪式,配备适当的果品,向退休人员赠送鲜花并发放金额不超过2000 元的纪念品。
工会开展各类慰问活动时,须与单位行政部门做好统筹,不得重复慰问。相关慰问品,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采购脱贫地区产品和我校定点帮扶村产品。
严格鉴定会员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离退休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标准由学校行政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经费按有关规定在行政列支,不可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可以用工会经费组织开展“六一”儿童节慰问活动, 慰问范围为参加活动并且有 14 周岁以下儿童的职工,慰问标准由分工会结合本单位工会经费实际集体研究确定。不得在不组织活动的情况下,直接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六一”儿童节慰问品。
第八条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可对优胜者进行奖励。一等奖人均不超过1000 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受行政委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由单位行政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奖励标准,费用由行政承担。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性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工会可立足自身经费预算管理实际,经履行必要的集体决策程序,为本单位职工开展子女托管、托育服务给予适当工会经费补助,不得直接用工会经费为符合托管、托育条件的职工发放补贴。
第九条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校园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分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应给予慰问,经校工会审批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困难职工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费保障能力,制定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管理严格的困难教职工帮扶慰问管理办法,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送清凉、送温暖和教师节慰问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学校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 培训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二) 会议支出。用于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三) 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开展工会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劳模津贴、劳模专项补助、帮扶活动及外事活动的支出。
(四) 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发生的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业务支出,如发放兼职工会工作人员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工作人员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学校工会可对经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担任委员及以上职务)和积极分子,每两年奖励一次,表彰奖励的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的10%,奖金(奖品)不超过人均500元。
第十一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事业支出是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工会能够承担的,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补充。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工会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工会应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备案。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列支各项支出。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审批程序与预算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采购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及时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经必要程序审查、批准后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工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九条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一)开设工会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本细则中规定的各项标准为上限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不得突破,可以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由本级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明确发放标准。
(二)举办活动要有经费预算、活动通知、实施方案和签到表等,文体比赛要有比赛秩序册、比赛结果或获奖通报文件;购物发票要写明单位名称、具体品名、数量、单价或附购物清单。
(三)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券、兑换券等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发放并签收;工会举办比赛、竞赛活动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活动的获奖人员再配套发放奖励,举办部门没有发放奖励的,参加单位不可另行奖励。
(四)规范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工会在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事项时,应根据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程序依法依规组织采购,须公开招标的应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五)分工会开展活动使用工会经费须先向校工会申请备案,经费使用要规范,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活动结束后及时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工会应积极争取单位行政为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设施和经费支持;行政补助资金应列入工会年初预算,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并切实加强对行政补助收入的管理,不可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资金用途。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分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0年9月25日印发的《阜阳师范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教育工会阜阳师范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