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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档案查(借)阅办法


2020-04-09 09:07:58 来源:阜阳师范大学档案馆 浏览:

校档〔20202


 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大学档案查(借)阅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阜阳师范大学档案查(借)阅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阜阳师范大学

                               2020323

 

阜阳师范大学档案查(借)阅办法

提供档案利用是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主要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提供信息资源服务。为了充分发挥档案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规范档案查(借)阅工作,做到既方便档案利用,又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特制订《阜阳师范大学档案查(借)阅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立卷人员或立卷单位负责人查阅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档案材料,可直接到档案馆查阅;校内其他人员或单位查阅非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档案材料,一律凭单位证明,经档案馆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查阅。

二、校外单位或个人查阅档案,一律凭单位介绍信,并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查阅,不得借出。

三、各专门档案的查(借)阅必须按照上级相应专门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经具有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审批,方可查(借)阅。

四、查阅、摘录、复制不宜公开的档案,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查阅有密级的档案材料,须经学校保密办主要负责人审批,机密(含)级以上的要请示分管校领导批准,指定专人查阅;查阅学校会议记录、纪要须经学校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重要的要请示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指定专人查阅。

五、查(借)阅档案一律在调阅室进行。利用者要确保档案的保密、完整与安全。严禁涂改、标记、抽拆、增删或折叠、损坏档案材料。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摘抄、拍照和复制档案等。

六、档案一般不予外借。校内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并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档案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一周,确需继续留用的必须办理续借手续。借阅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归还时须由经办人员当面验收、注销。

七、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形成单位和分管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八、档案利用者须履行档案利用登记手续,认真填写《档案查(借)阅登记簿》。必要时需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

九、凡向学校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经同意摘录或复制的档案证明材料,由学校档案馆经办人员核对盖章后生效。

   十一、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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