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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大学二级学院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5 16:16:14  编辑:zly   浏览次数:

阜阳师范大学文件

校财〔20201

 


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大学二级学院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阜阳师范大学二级学院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04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阜阳师范大学

                                 202048

 

 

阜阳师范大学二级学院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建设高水平大学,进一步推进管理重心下移,构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体制,规范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财务行为,提高学院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阜阳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院经费属于学校国有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学院必须合理合法使用。

第三条学院应增强预算意识,按照学校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学校和本单位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运行情况,遵循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财事结合的原则,自主编制本单位预算。

第四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党政一把手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二章 经费的构成及管理要求

第五条  学院经费由基本拨款经费与发展专项经费两部分组成,均由学校核拨。

第六条  基本拨款经费的核拨。基本拨款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学院各项业务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的基本需求,基本拨款经费按照生均定额标准核拨,生均标准根据学校财力确定,并逐年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发展专项经费的核拨。各学院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结合自身发展的需要,以项目的形式申报发展专项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程序组织统一论证,报校长办公会及党委常委会批准后下拨至学院。

第八条 学院基本拨款须根据财务处下达控制数,按照支出范围(学院不涉及事项,项目可不安排经费)二次细化至各项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报学校财务处审核、备案后执行。其中,设备购置费安排比例不得低于基本拨款控制数10%,党建工作经费不得低于教职工党员100/人与学生党员50/人的标准。

第九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学院可申请动用基本拨款经费弥补发展专项经费的不足,基本拨款中可申请动用其他项目经费弥补设备购置费的不足,除此之外,其他项目之间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于当年9月份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由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

第十条  学院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当年度未使用完毕的年底原则上不予结转。

第三章 经费的支出范围及要求

第十一条 基本拨款经费支出,包括:

1.日常运转经费。主要用于学院日常教学、管理和其他工作中发生的各类支出,包括日常开支、本科生教学业务费、本科生实验耗材费、本科生毕业设计与答辩费、实验室与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

2.研究生培养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教学、管理中发生的各类支出,包括研究生教学业务费、研究生实验耗材费、研究生毕业设计与答辩费、研究生学生工作经费、研究生见习实习费、研究生创新实践费等;

3.见习实习经费。主要用于见习实习指导教师及学生的交通食宿费,接纳见习实习教学单位的基地管理费, 检查联系见习实习基地差旅费,见习实习教学资料费、耗材费,聘请见习实习基地专业技术人员指导费及授课酬金等;

4. 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经费。主要用于外出参赛领队、指导教师及参赛学生的差旅费,参赛材料费(电子元器件、耗材费、制作加工费等)、竞赛选拔校外专家劳务费等;

5.学科与专业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专业及课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校外专家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

6.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学院服务科学研究活动发生的调研差旅、学术交流以及日常科研管理活动发生的费用;

7.设备购置费。主要用于学院办公、教学、学科与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实验室等所需办公设备及小件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8.学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就业指导、文体活动、参观学习与贫困生走访等费用;

9.党建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党员活动、党建工作及党员慰问等费用。

第十二条 发展专项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按项目预算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性支出,并确保按期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学院党政一把手分别为所分管的经费报销“一支笔”审批人。二级学院一支笔审批人必须执行单位重大事项集体研究的规定。经费项目安排及单项支出在 1万元(含1万元)至10万元的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10万元以上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学院支出应确保工作任务按计划完成,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控制办公费、印刷费、劳务费、公务接待费等开支,严禁公款旅游;校外专家劳务费支出及报销公务接待费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务接待费仅可在日常运转经费中列支,但支出总额应控制在日常运转经费的5%之内。

第十五条 学院各项支出应在预算范围内,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 学院应严格规范报销手续,审批人审批前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手人是学生的必须学生本人签字并备注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学院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第四章 经费的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学院应完善内部民主和监督机制,切实保证学院财经活动的健康有序运行。

第十九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及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收支行为,自觉接受会计监督、审计和财政绩效考评等。

第二十条 学院所有经济活动必须服从学校整体利益,维护学校声誉,正确处理学校、学院和个人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 学院每年须在本单位教代会报告年度财务收支状况及预算执行情况,并在本学院公示一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对各学院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并将结果纳入学校对学院的年终目标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对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阜阳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004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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