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2020〕7号
关于出国(境)事项报销的补充规定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出国(境)事项费用的报销手续,经2020年6月18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对教职工出国(境)事项的费用报销规定作为《阜阳师范大学票据报销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九条的补充内容,补充规定内容如下:
教职工出国(境)事项费用的报销手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教职工出国(境)事项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审批报销。
2.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审核确认教职工出国(境)日程安排和路线。
3.教职工出国(境)事项报销须提供以下附件:护照复印件、签证复印件、省外办(台办)批件、有效票据、经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审核确认教职工出国(境)日程安排和路线等。
4.所有报销票据的外文须译成中文。
5.教职工出国(境)费用原则上一次性报销完毕。
本补充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阜阳师范大学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