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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国(境)事项报销的补充规定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0 09:53:22  编辑:   浏览次数:

校财〔2020〕7号

关于出国(境)事项报销的补充规定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出国(境)事项费用的报销手续,经2020年6月18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对教职工出国(境)事项的费用报销规定作为《阜阳师范大学票据报销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九条的补充内容,补充规定内容如下:

教职工出国(境)事项费用的报销手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教职工出国(境)事项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审批报销。

2.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审核确认教职工出国(境)日程安排和路线。

3.教职工出国(境)事项报销须提供以下附件:护照复印件、签证复印件、省外办(台办)批件、有效票据、经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审核确认教职工出国(境)日程安排和路线等。

4.所有报销票据的外文须译成中文。

5.教职工出国(境)费用原则上一次性报销完毕。

本补充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阜阳师范大学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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